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持有未滿2年出售,沒有獲利者,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
臺南市鹽水區翁先生詢問:103年10月中旬以100萬元購買一筆都市土地空地,因原地主的親戚打算要買回建屋自住,所以預計在103年12月15日以原價格出售,要不要課徵特銷稅?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,土地如屬依法不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則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;本件翁先生銷售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,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,應報繳特銷稅。新營分局進一步表示,常接獲民眾詢問,銷售不動產沒有獲利,是否要課特銷稅?以本件為例,買賣土地雖然沒有獲利,仍應課徵特銷稅。新聞稿聯絡人:銷售稅課謝課長苓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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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蔡先生問:買賣不動產時,協議由買方補貼賣方應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以下簡稱特銷稅),是否應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?
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: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,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,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,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,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(補貼)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,如經查明買方支付(補貼)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,確屬買賣對價之ㄧ部分,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。該分局舉例說明,賣方出售持有1年未滿2年之不動產,銷售合約中訂定銷售金額為600萬元,且買賣雙方於合約中載明特銷稅由買方負擔,此時賣方應以銷售價格660萬(600萬+600萬*10%)元申報特銷稅,倘賣方仍以600萬元申報,將涉及短漏報銷售價格,除補徵稅款外,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。新聞稿聯絡人:蔡英子課長 聯絡電話:05-2282233轉3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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