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成本及費用
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何計算,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,其認列規定如表列說明: 可減除成本費用不得減除成本費用成本(購入房屋)費用(出售房屋)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 1.取得房屋的價金 2.契稅、印花稅、代書費 3.規費、監證費、公證費 4.仲介費 5.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,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6.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 1.仲介費 2.廣告費 3.清潔費 4.搬運費等 11.房屋稅 2.管理費 3.清潔費 4.取得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所支付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,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,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,除上表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、改良或修繕費外,其餘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(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、管理費及清潔費、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),則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,請民眾多加留意。
新聞稿聯絡人:法務二科黃稽核06-22980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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