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用住宅用地申請
(一)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
節稅項目 |
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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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要件 |
1.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 2.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 3.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。 4.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。 5.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,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 |
檢附證件 | 1.土地增值稅(土地現值)申報書一式4聯(依直轄市、縣市所訂聯數)。 2.契約書影本一份(正本查對後退回)。 3.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。 4.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。 5.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 |
申請期限 | 1.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。 2.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,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。 3.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,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。 |
申請地點 |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。 |
節稅情形 | 適用10%優惠稅率。 |
其他相關規定 |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,面積計算至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止;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,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最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,依所核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順序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 |
(二)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
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,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,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:
節稅項目 |
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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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要件 |
1.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 2.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(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)。 3.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 4.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。 5.出售前5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 |
檢附證件 |
1.土地增值稅(土地現值)申報書一式4聯(依直轄市、縣市所訂聯數)。 2.契約書影本一份(正本查對後退回)。 3.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。 4.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 5.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。 |
申請期限 |
1.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。 2.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者,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。 3.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,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。 |
申請地點 |
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。 |
節稅情形 |
適用10%優惠稅率。 |
From: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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