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用住宅用地申請


(一)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

節稅項目

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

 

適用要件
1.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。 
2.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 
3.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。
4.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。 
5.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,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%。
檢附證件 1.土地增值稅(土地現值)申報書一式4聯(依直轄市、縣市所訂聯數)。
2.契約書影本一份(正本查對後退回)。 
3.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。
4.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。 
5.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
申請期限 1.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。 
2.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,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。 
3.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,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。
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。
節稅情形 適用10%優惠稅率。
其他相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,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優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順序,面積計算至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為止;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選擇時,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最有利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方式,依所核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順序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。

 

(二)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 
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後,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,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:

節稅項目

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

適用要件

1.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.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2.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(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)。
3.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。
4.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,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。
5.出售前5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。

檢附證件

1.土地增值稅(土地現值)申報書一式4聯(依直轄市、縣市所訂聯數)。
2.契約書影本一份(正本查對後退回)。
3.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。
4.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,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。
5.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。

申請期限

1.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。
2.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者,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。
3.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,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。

申請地點

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。

節稅情形

適用10%優惠稅率。

 From: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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